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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印尼投资矿业需了解的政策限制及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22-12-22 10:57:36

印尼拥有大量的煤炭和矿藏,大部分的矿产出口是动力煤。印尼靠近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等能源消费大国,加上低成本的生产,使印尼被列为世界上最大的动力煤出口国之一。

  印尼政府在过去十年中不断制定新的采矿监管制度的细节,并继续发布新的法规以实施《采矿法》。与世界上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印尼正在努力在矿业公司的利益与印尼政府和国家的利益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

  整体来看,矿业公司供应国内市场的义务、在出口相关矿业商品之前在印尼进行增值加工的要求、将出口收益汇回印尼的要求以及外国投资者放弃对其采矿业务的多数控制权的要求相互碰撞。

  印尼政府如何取得这一最终平衡将对印尼吸引必要的外国资本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也将考验印尼政府是否能够充分和可持续地利用其自然资源财富。

  一、印尼矿业投资法律

  印尼的民法体系继承自荷兰殖民法。印尼的合同法受印尼民法典管辖,该法典源自 19 世纪的荷兰民法典,而荷兰民法典又源自法国民法典。自殖民时期结束以来,大多数预先存在的荷兰殖民法规(包括民法典的某些部分)已被新的印尼立法所取代。

  采矿业受 2009 年第 4 号矿产和煤炭开采法(《采矿法》)监管。《采矿法》取代了自 1967 年起实施的先前的采矿法。现行的《采矿法》规定了一般要求,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实施政府法规和部级法规。自《采矿法》出台以来,这些文件已逐步发布。

  二、在印尼的采矿权

  印尼的采矿权主要有两种形式:

  (1)“IUPs”(Izin Usaha Pertambangan – 采矿业许可证)

  以许可证的形式,带有一套标准的许可证条件(大约五页长)。

  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不能直接持有 IUP 或工作合同。印尼注册公司需要持有 IUP 或工作合同。外国公司可以持有这些在印尼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但须遵守下文讨论的外国所有权限制。

  根据采矿法律法规,IUPs 由各级政府根据以下规则发行:如果将 IUP 发行给外资公司,则将由中央政府(矿产和煤炭总干事代表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发行。然而,自 2015 年 8 月 12 日起,发行 IUP 的权力已下放给BKPM负责人。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  如果 IUP 区域在一个摄政区(地方政府区域)内,则 IUP 将由摄政王(地方政府负责人)签发;

  •  如果 IUP 区域与地区重叠,IUP 将由省长颁发;

  •  如果 IUP 区域与省份重叠,IUP 将由中央政府颁发。

  IUP 之所以在各级政府发行,是因为印尼的区域自治法,其目的是让各地区对本地区产生的财富有更多的控制权。尽管《采矿法》中有关于发行 IUP 的规定,但 2014 年印尼地区政府法的效力是,摄政者不再有权发行 IUP,因此,如果 IUP 区域位于一个摄政区(地方政府区域),IUP 将由省长颁发。

  中央政府根据《采矿法》拥有监督权并积极行使这些权力。实质上,IUP 下的申请和合规要求的处理和评估是在地区或省级完成的。但是,管理合规性的规则和方向是在中央政府一级制定的。

  在发布新区域黑色金属矿产和煤炭的勘探 IUP 之前,必须进行招标。

  《采矿法》还规定了可以向希望进行矿产或煤炭加工、运输和销售但没有矿山的公司颁发的“特定”IUP。

  (2)“工作合同”

  根据 1967 年采矿法颁布,是印尼共和国政府与一家在印尼注册成立的矿业公司之间的协议形式。工作合同规定了采矿项目从普查到生产的每个阶段的合同要求,还规定了税收等其他事项。从现行采矿法的实施开始,将不再签发工作合同。传统上,工作合同通常用于外国所有权的大型采矿项目。

  从历史上看,工作合同都是由中央政府签发的。

  此外,《采矿法》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采矿权,例如“人民采矿权”——专为小规模(社区)采矿作业而设计等。

  三、印尼采矿业对外国投资的限制

  持有 IUP 的印尼矿业公司的外国股东最初可能拥有 100% 的股份,但必须从生产的第五年年底开始逐步将股份出售给印尼人(或印尼人拥有的实体)。

  此外,如果 IUP 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或 IUP 公司从国内投资公司转变为外国投资公司(由于外国人收购IUP 公司的股份),能源和矿产资源部规定勘探 IUP 的外资所有权上限为 75%,生产运营 IUP 的外资所有权上限为 49%(无论矿山已投入生产多少年)。

  对于工作合同持有人,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外国撤资要求,并且在不同时间签发的工作合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印尼政府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颁布的一项法规试图将适用于 IUP 的撤资规定应用于工作合同,要求在法规发布后一年内撤资至 20% 的印尼股权,此后,有义务遵守五年后适用于 IUP 的相同要求。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进一步实施条例试图将适用于 IUP 的相同分期撤资要求应用于工作合同。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合同”中规定的撤资规定相冲突。笔者认为,2014 年的政府法规,在印尼法律体系等级下,其中提供的规定不应被位阶更低的 2017 年实施条例取代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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