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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引进外资的最新政策及对我国的影响

添加时间:2022-12-26 11:27:37

编者按:按照东盟共同体蓝图,东盟10国计划于2015年建成以政治安全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三大支柱为基础的共同体。目前,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已经进入冲刺阶段。随着东盟经济共同体的逐步建立,东盟10国显示出强大的经济活力,东盟的国际经济地位也日益凸显。其中东盟国家引进外资的政策在东盟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东盟国家引进外资的基本情况

  2014年,东盟国家共引进外资1476.80亿美元,是2008年引进外资458.28美元的3.22倍。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印尼2014年引进外资占了东盟共同体引进外资总额的15.30%。作为最早引进外资的国家,新加坡2014年引进外资占了东盟国家引进外资总额的45.72%,仍然保持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马来西亚2014年引进外资占了东盟国家引进外资总额的7.3%。经济欠发达东盟国家引进外资力度突显后发优势,越南2013年、2014年引进外资均为2008年的2倍以上;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均大幅增长,老挝在2014年引进外资突破了30亿美元,缅甸在2014年引进外资突破了50亿美元,菲律宾在2014年引进外资达到62亿美元。

  二、2014年以来东盟相关国家引进外资最新政策

  (一)出台政策法规建设经济特区

  缅甸推进特区建设,开发中的缅甸经济特区对于中缅的经贸合作而言是良好的机遇。新的《经济特区法》允许特区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延期25年;特区投资者从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8年内免除所得税,第9年到第13年减免50%所得税。菲律宾经济园区管理署鼓励外资前往菲律宾经济园区落户,并可享受免除8年的所得税及原材料、设备进口关税免除等优惠政策。越南边境经济特区芒街市被列入政府指导国家财政集中投资、旨在发展建设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系统的经济特区之一,允许外资大力投资物流等。马来西亚教育部、伊斯干达特区发展局(IRDA)和马来西亚教育全球服务中心(EMGS)积极推广伊斯干达教育域(EDUCity),以吸引更多的外资来大马。

  (二)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越政府颁布的01/2014/NDCP号议定(2014220日起生效)规定,外资在越部分金融机构的最大股比将从15%放宽至20%,比2007年颁布的69号议定高出5个百分点。缅甸中央银行允许在缅甸已经开办办事处的部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新加坡华侨银行已与缅甸经济银行等10家银行开展业务合作。菲律宾国会通过新的外资银行修正案,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实行全面开放,此前只允许外资银行购买或拥有本地银行60%的股权或设立分行。柬埔寨也实行开放的金融政策,完全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外资银行100%持有银行股权或设立分支机构。马拉西亚积极推动大马普险领域整合,本土企业持续成为外资并购目标,外资持股上限调增至70%,马来西亚普险业加速整合。此外,201469日起,马来西亚的外国公司可全资持有当地单位信托管理公司,新的外国单位信托管理公司也可自由进入马来西亚。印尼在2014年推出新的保险法,撤销了对外资控股当地保险行业的设限条款,此前外资控股的上限是80%

  (三)出台企业优惠财税政策

  越南政府对注册资金6万亿越盾(约合3亿美元)以上的大规模投资项目采取最高优惠待遇。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BOI)给予中国企业最高8年的企业所得税免除政策,此后5年减半征收,减免中资企业机械和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公共事业成本可按双倍扣除、基建和安装成本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同时,还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土地所有权。菲律宾免除经济特区外资企业8年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关进口关税。文莱国王苏丹批准,2015年文莱企业所得税率下调至18.5%,在东盟地区属较低税率。缅甸修正《外国投资法》和《进出口法》,所有外商在缅甸投资都能享受5年的免税优惠,企业开办期间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可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2种税同时减免。印尼进一步放宽外资税务优惠,即不把利润汇回海外而进行再投资的外资企业,可获得5年以上的损失赔偿,企业盈利后,5年中的损失将成为减免所得税的数额。

  (四)出台行业准入优惠政策

  缅甸能源部开始允许外资石化企业与缅甸本国石化企业合作在缅甸开展石化产品的储存和共同经营。缅甸卫生部允许外资与缅甸机构一起投资私人医院、诊所、医疗实验室等设施。菲律宾贸工部提出鼓励外商投资的制造业、农业和渔业、服务业、经济低价房、能源、公共基础设施和物流、公私伙伴合作项目(PPP),还包括矿业设备投资、石油产品精炼、储存和分销、可再生能源和旅游等。印尼规定外资企业只要与印尼本土企业进行合作就可以持有企业全部股权,豁免船舶机件进口税,对投资额500盾以上、提供300人以上就业机会的船舶厂(包括外资)提供财税减免政策。老挝根据东盟经济共同体(AEC)目标,陆续放开128个服务领域的外资限制。新加坡政府提出“智慧国2015”发展蓝图,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外国投资资讯通讯行业。马来西亚放宽了对国外汽车制造商生产小型汽车的限制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也可制造小型汽车。

  (五)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

  越南从201571日起实行修订后的《投资法》和《企业法》,将原来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数量从51个降至6个,将外资持股限制由49%转为100%,除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资持股上限。泰国2015年初出台新的投资政策,允许外资可100%持股,此前外资持股比例是49%。马来西亚从201711日起将废除强制执行信用评级的条例,同时自由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股权,外资可全权拥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扩大马国债券市场。

  三、对我国投资东盟的影响

  (一)为我国投资东盟提供了便利

  东盟国家出台政策法规建设经济特区,开放资本市场,实施优惠的行业准入政策,修订相关法律,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我国投资进入东盟参与竞争。一是减少各种审批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例如越南于2015年实施的新修订的《投资法》和《企业法》,取消外资企业重新注册登记的期限,由企业自行决定不进行重新注册登记或在自已认为适当的时候重新注册登记。这一调整将大大简化外企的行政手续,有利于外企的发展。二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向外资开放。例如马来西亚放宽了对国外汽车制造商生产小型汽车的限制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也可制造小型汽车。

  (二)对我国企业投资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吸引外资法规越来越注重保护环境和防止偷漏税行为,如限制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损害的投资行为。20151月缅甸投资与司局局长表示,缅甸公民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合并工作已经完毕,吸收了环保内容。2015年越南新修订的《投资法》和《企业法》在取消外资企业重新注册登记的期限时,将对许可证期满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对不适宜环境发展要求的项目进行关闭。同时加强对经营效果不佳的企业进行审查的力度,以防止偷漏税和价格转移行为。

  (三)增加我国企业的竞争压力

  尽管我国在投资东盟中具有地缘优势,但也面临来自日本、美国等国的竞争,投资优势并未显现出来,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合作良好态势极不相称。2014年,我国在东盟的投资额为58.6亿美元,仅占东盟国家引进外资的3.97%。近年来,日本加快了在东盟国家的投资步伐,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4个新成员国正成为日本新一轮投资的重点对象,如2014年日本已经将缅甸列为第十大最佳投资国;越南计划投资部外国投资局表示,目前日本在越南共有2477个有效项目,注册资金为368.9亿美元,在赴越投资的101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二位。无论从政治还是经济上说,东盟对美国极其重要。美国为实现“重返亚太”的全球战略,积极主导推进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TP),谋求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经贸联系,投资东盟力度一直较大。2011年至2014年阶段,美国对东盟投资总额达474.22亿美元,而中国对东盟投资总额仅为277.4美元。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东盟的政策性指导

  设立专门的信息服务中心,加强对东盟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资源等经营环境的研究,尤其是注重研究东盟各国家引进外资最新政策,及时跟踪调研东盟市场的新情况,为企业投资东盟市场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我国企业投资东盟的积极性

  一是积极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对投资东盟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二是制定优惠贷款政策,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扩大授信额度,切实解决我国企业投资东盟中出现的融资难问题。三是帮助符合条件的我国企业申请中国—东盟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三)选择与东盟市场匹配的投资策略

  充分抓住东盟产业和外资政策调整改革的机遇,选择适合东盟企业特点和优势的领域和项目,逐步扩大东盟市场的投资规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如老挝、柬埔寨、越南重点投资劳动密集型行业,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如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则重点投资劳动、资本、技术密集型相结合的高科技行业。

  (四)积极稳妥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一是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试验区与东盟国家在跨境贸易、投资、统计、核算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二是加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人民币投融资合作,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东盟、南亚国家和地区人民币投融资合作,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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