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RCEP产业合作委员会主席、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执行理事长许宁宁就增进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发展做了简要分析,就增进双方商会间合作提出有关建议:
商会合作行动
1、提质升级。充分意识到商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将中国—东盟国家商会合作作为践行共建“一带一路”、实施“双循环”经济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产业发展、抓住RCEP机遇的重要工作,制定中国—东盟国家商会合作行动计划,积极行动,彰显作为,将双方商会合作提质升级。
2、信息互通。行业商协会应掌握中国—东盟国家经贸信息、东盟及其国家行业规划及政策、东盟国家与其他经济体商协会关系等情况,加强与东盟国家商协会在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交流,加强日常信息互通,便于为企业提供合作服务。
3、做好调研。尽快做好中国—东盟国家经贸关系变化的研究工作,做好调研,并将研究报告提供给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作为参考。通过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有针对性开展与东盟有关国家的行业合作。应积极配合落实中国—东盟国家政府间的经济合作共识,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执行情况、遇到的问题。
4、对接服务。双方商会应积极组织工商代表团、项目考察团、经贸界人士进行互访,共同举办产品、投资项目推介会和招商活动,组织展览会、高层论坛、研讨会、对口洽谈会。为双方企业合作做好牵线搭桥,提供商务咨询,推荐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尤其应重视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
5、产业合作。发挥行业商会在中国—东盟产业合作中的重要职能作用,通过行业对接,推动企业优势互补合作,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和投资合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力强的优势,在国内举办的行业展览、已运行的行业商城和产业园区中多为RCEP国家企业参与进入提供便利和优惠,可组织会员企业联合到对方国家设立产业园区,助力产业配套发展。以加强产业合作带动企业“点—线—面”的合作,构建本地区各国优势互补的新产业链。制定行规,约束会员企业在对方国家不正当经营。
6、能力建设。为企业提供培训开发市场经营人才的培训服务,以符合企业走进中国最大贸易伙伴——东盟的需求,尤其是加大企业掌握用好RCEP规则的培训工作,可通过视频培训课堂、行业商协会网站、专题报告等形式扩大培训覆盖面,也可与RCEP有关国家的友好行业组织共同开展培训。
7、机制建设。在自身组织建设方面,应加强国际合作力量,进一步完善适合扩大开放形势的内部机制。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代表性强的优势,加强与东盟及RCEP有关国家的行业组织建立或发展机制合作关系,以拓宽商务渠道、信息渠道,强化行业商协会的国际合作优势。在地区性国际行业合作机制建设中,相互交流关切和本国产业规划及政策,推介合作商机,探讨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产业合作,共同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共同推进合作。
8、开发关系。东盟国家的商会主要有工商会、行业协会、华商会等。因语言相通,目前中国商会与华商会合作较多。建议中国商会在对接东盟国家商会中,在与华商会合作的同时,应重视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工商会、行业协会、由以原住民组成的商会之间的友好合作,以深植商务关系。
企业借助商会开拓经营
1、企业应充分利用好商会的优势,借助商会资源,广开通商之路,可利用双方的商会渠道助力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合作。行业商(协)会掌握本国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重点企业、市场动向等,比如与对方当地企业合作,可借助对方行业商(协)了解合作企业的实力、信誉度等。企业可以借助对方商会找可靠的合作伙伴,借助对方商会了解产业政策。
2、企业可通过商会,反映问题,维护权益,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
3、企业可通过参加商会活动交流在经贸合作中的经验教训,集思广益;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展览会、论坛、研讨会、洽谈会。
4、商会内有关数家会员企业可积极商议,共同抱团走进东盟。
政府支持商会合作
1、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意识到,商会合作是国与国之间合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将商会合作列为双方经贸合作之中,鼓励、调动商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增进商会合作提供有利条件。
2、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经贸合作规划时、在正在实施的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在新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比如现正在进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谈判)时,应听取有代表性商会的意见,便于执行或谈判。
3、支持、协助商会按社团组织规律运作,减少或改变“官办”色彩,更不要让商会成为个别官员养老场所。
4、加大政府行动与商会行动的有机结合。两者各自不同的工作特点可优势互补。
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新形势对双方商会之间合作提出了新要求。完全可以说,今天比过去任何时期中国与东盟国家商会间合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都更为突出。在双方经济合作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中,商会合作的空间广、潜力大、前景好。发挥商会组织在中国—东盟合作中的作用,有必要、有条件成为中国—东盟推进合作、开发商机、应对挑战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