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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推动FTA政策方向与组织架构之探讨

添加时间:2019-07-09 16:01:19
  一、前言
  自WTO机制启动后,各国推动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之区域合作,呈现快速之成长趋势。
  依据WTO接获来自全世界150多个会员之相关报告指出,截至2011年止,正式生效之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计达314件,其中已生效之FTA,1970年之前仅有4件,1970年代为11件,1980年代为9件,自1995年WTO启动后,则达271件,占整个RTA之86.3%。
  韩国为期有效因应此一发展趋势,顷采行策略性及积极性之多轨(Multi Track)方式,致力推动签署FTA,以利发挥FTA之最大效益,并在同一时段与主要相关国家或经济圈,分别展开谘商,作为签署FTA之基本原则,扩大提升韩国之对外竞争力,进而推动韩国之整体经济发展迈向先进化。
  二、韩国推动FTA之政策方向
  韩国之经济发展,属于透过对外贸易致力成长之典范国家,亦以持续扩大对外贸易,谋求社会建设及人民福祉之国家。所以在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WTO后,成为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组织之最大受惠国家之一。
  就目前之世界贸易环境而言,以FTA为中心之区域主义(regionalism),正在加速蔓延,此一发展趋势,自GATT转向WTO体制后更趋活络,尤其自杜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迟迟无法达成协议之际,大部分国家均选择较易达成的双边或区域协定,相对助长更多国家积极推动FTA。韩国也掌握这个趋势,政策方向上支持推动洽签FTA。
  (一)扩大对外贸易致力经济成长
  自1992年欧盟(European Union, EU)区域组织启动以及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生效后,区域主义大幅扩散,加速提升FTA之重要性。
  韩国为因应FTA日益扩散之世界潮流,亦分别与主要国家或经济圈推动签署FTA,致力开拓国际市场,并透过韩国国内市场之开放及产业结构之调整,带动国家之整体经济发展迈向国际化及透明化。
  韩国之经济发展,因以出口为导向,对外经济规模约占国内生产毛额(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80%以上,其中2010年之对外贸易总值(出口+进口)占当年GDP 87.9%,足见透过签署FTA,扩大对外贸易,乃系韩国致力国家经济发展与成长不可或缺之一环。
  韩国为期扩大商品之出口竞争力,确保稳定之国际营销市场,必须与主要贸易对象国家签署FTA。此外,就积极层面而言,透过机动性之市场开放与自由化,可以增强韩国之产业竞争力,进而奠定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之基础,以利更进一步提升韩国在国际社会之地位与国家形象。
  (二)加速推动FTA跻身世界经济大国
  韩国政府为期有效因应日益扩散之FTA成长趋势,确保稳定之国外市场,并透过国内市场之开放,提升韩国经济竞争力起见,经积极推动FTA之结果,截至2012年3月15日止,已签署并已生效之FTA计有韩─智利、韩─星、韩─东协(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韩─印度、韩─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注1)、韩─欧盟(注2)、韩─秘鲁及韩─美等8个,涵盖国家达45个,另与土耳其及哥伦比亚已完成谘商。正在进行谘商之FTA计有韩─加拿大、韩─墨西哥、韩─波斯湾合作理事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注3)、韩─澳、韩─纽、韩─印尼及韩─中等7个,涵盖之国家共达12个。至于尚在共同研究或已进行准备谘商之FTA,则有韩日、韩中日、韩─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注4)、韩─以色列、韩─越、韩─蒙古、韩─中美洲、韩─马来西亚、韩─俄及韩─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 African Customs Union, SACU)(注5)等10个,涵盖之国家共达21个,总计共达76个国家,约占全世界FTA缔约国国内生产毛额(韩国之GDP+缔结FTA国家之GDP)之61%,就此点来看,韩国继智利(87%)及墨西哥(72%)之后,占据全世界第3位。
  三、韩国推动FTA之政策准则
  自WTO机制启动后,各国推动FTA之区域合作趋势亦随之快速增加,由于韩国之经济发展,一向采行出口导向之策略,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达80%以上,持续之出口成长乃系经济发展之主要动力。
  (一)拟订FTA策略路线图
  韩国政府为期有效因应FTA日益扩散之世界潮流,以期在国际市场获取更多之利益,爰于2003年8月拟订「FTA策略路线图」(FTA Road Map),据以与相关国家或经济圈就签署FTA展开多元化之运作,并以主要先进国家、资源丰富国家以及巨大经济圈等,为优先签署FTA之对象,进而建构签署FTA之网络(Network),惟FTA Road Map系韩国外交通商部之「内规」,属于内部参考之机密文件,不得对外公开,其主要内容系规范韩国推动FTA之先后时程与优先级等。
  (二)颁布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程序规程
  2004年4月韩智利FTA生效后,韩国政府鉴于扩大推动FTA,对韩国致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暨提升国际社会地位甚有裨益,乃决定加速积极推动FTA,爰继FTA Road Map之后,复于2004年6月8日以大统领训令第121号,颁布「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程序规程」(Presidential Directive on Procedures for the Conclusion of Free Trade Agreement),以利更进一步作为韩国政府推动FTA之政策方向与作业程序,2008年8月28日该规程另以大统领训令第224号作部分修正。
  「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程序规程」属于行政命令,全文计分5章,凡26条,其中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自由贸易协定推动机构等、第3章为协商前程序、第4章为协商程序、第5章则为协商后程序。
  兹将「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程序规程」之主要内容分述如次:
  1. 程序规程之目的
  该规程系为缔结FTA成立相关推动机构、运作及规范有关程序,进而有效推动签署作业,以期在推动之过程中,能提高国民之了解与参与之意愿为主要目的。
  2. 规范相关组织机制
  (1)为期有效审议及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之相关事项,得依据该规程之规定,在外交通商部下设立「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委员会」,审议自由贸易协定政策之基本方向及推动策略。
  (2)「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委员会」由15位委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委员长,委员长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长(Minister for Trade)担任,委员则由政府各相关部会及中央行政机构次官补及室长级官员(相当于我国中央部会之常务次长)担任。
  (3)「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委员会」为处理相关事务,得指派干事1人,干事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自由贸易协定交涉代表(相当于常务次长)充任之。
  (4)「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委员会」为有效执行推动委员会之决议事项,得在推动委员会下另设置「自由贸易协定实务推动委员会」,「实务推动委员会」之议长(主席)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自由贸易协定交涉代表(推动委员会干事)担任,委员则由政府各相关部会及中央行政机构之局长(司、处长)级官员(由相关单位之首长推荐)担任。
  (5)依据该规程得另设置「自由贸易协定民间咨询会议」,以利在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之过程中,听取有关企业界及学者专家之意见,作为推动FTA之政策参考。
  (6)「自由贸易协定民间咨询会议」之成员为30人以内,议长(主席)由「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委员会」委员长担任,委员则由相关学者专家及民间企业界领袖或代表担任,委员之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3. 协商前程序
  (1)有关推动FTA基本策略之拟订
  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委员会于召开推动委员会议时,应就有关推动FTA之基本策略进行审议后,呈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注6),俾就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及决议。
  (2)有关推动FTA妥适性之探讨
  委员长依据上述审查及决议之基本策略,应就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缔结FTA事宜,征询自由贸易协定实务推动会议及民间咨询会议之意见。此外,政府如认有必要,在征询上述意见之前,得先要求政府出资之研究单位进行研究,并应将该研究报告送请实务推动会议及民间咨询会议进行讨论。
  (3)有关推动FTA之审议
  委员长依据上述程序就推动FTA认为可行时,得召开推动委员会会议,针对与特定国家或地区推动FTA之妥适性、必要性以及具体之推动方向等问题,进行审查及决议。
  (4)有关推动FTA谘商之时程
  委员长依据上述决议事项,与特定国家或地区展开有关FTA之谘商时,应就其展开谘商之时程等,呈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进行审查及决议。但在推动之过程中,倘与对象国家或地区就有关事项仍有协商之必要时,得在正式展开谘商前,应将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就协商之事项,先呈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审查及决议。
  (5)有关推动FTA谘商之前置作业
  委员长依据上述事项接获对外经济长官会议之决议指示事项后,应与FTA之对象国家或地区,先就FTA之效益、范围、缔结原则、谘商方案及双方相关制度等交换意见,并将其协商结果,呈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裁示,俾作为展开正式谘商之政策方向。
  4. 协商程序
  (1)有关谘商代表团之组成
  委员长依据上述规定,得与特定国家或地区展开有关FTA之谘商,并在获得对外经济长官会议之审查与决议后,遵照政府代表及特使任命相关法律之规定,由有关部会首长推荐之人选,筹组谘商代表团。
  (2)有关谘商议题之审议
  委员长在决定展开FTA之谘商时,应先召开推动委员会,就相关拟谘商之议题等进行审议,如认有必要,得再呈请对外经济长官会议进行审查及调整。
  (3)有关谘商进程之报告与说明
  委员长依据上述规定,得就谘商议题及谘商策略等下达指示令,并全盘掌理有关谘商之督导业务。
  (4)有关谘商达成协议后之事项
  代表团之首席代表在与FTA对象国家或地区完成谘商,并将其谘商内容呈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裁定后,得与谘商对象国家或地区,就协定文进行草签。
  5. 协商后程序
  (1)有关谘商结果之报告事项
  委员长于达成FTA之谘商后,得向国会报告谘商结果,并以适当之方式告知国民。
  (2)有关谘商后需追加补充之事项
  委员长依据签署之FTA,如认有必要,得召开推动委员会,就谘商结果是否有追加调整之处进行讨论,倘有需追加调整或补充时,得呈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针对需调整或补充之内容进行审查及决议。
  (3)有关FTA签署后之国内批准事项
  外交通商部长官依据宪法第60条第1项、第73条及第89条之规定,应将FTA之内容送请国务会议(注7)议决后,呈报大统领核可,并于完成签署作业,再送请国会完成批准同意程序。
  (4)有关FTA生效及具体实施事项
  委员长在FTA生效之前,应向利害关系人就协定已确定之废除关税计划及原产地基准等相关事项,举行说明会,以利促使利害关系人能够充分了解与适应。
  四、韩国推动FTA之运作体制
  就韩国推动FTA之运作体制而言,以对外经济长官会议为最高之决策机构,其下再设置对外谘商及对内协商两个推动机制,其中对外谘商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为主政单位,并由通商交涉本部下之FTA交涉代表(相当于我国中央部会之常务次长)为业务单位之负责人,至于韩国FTA代表之首席代表,则视其谘商对象国家而言,如以美国及欧盟等先进大国或巨大经济圈为例,通常均以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长(部长级)担任,较为次要之谘商国家则由FTA交涉代表担任。至于在对内协调方面,则由企划财政部附设之FTA国内对策本部主政。
  (一)对外经济长官会议
  就韩国推动FTA之体制而言,由企划财政部长官(部长)所主持之对外经济长官会议,为最高之决策机构,举凡对外谘商之FTA政策方向等,均需获得对外经济长官会议之通过,始能展开各项谘商,至于在谘商内容方面,则包括对外谘商及对内协调两部分。
  1.对外谘商
  韩国FTA之对外谘商由外交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主政,其主要工作项目包括(1)决定谘商之时程(由对外经济长官会议决议)(2)进行谘商(计分商品、服务业、投资、政府采购、智慧财产权及技术标准等7至10个项目)(3)国会批准及(4)生效等。
  2.对内协调
  韩国FTA之对内协调,由企划财政部FTA国内对策本部主政,其主要工作项目包括(1)对国内产业之影响分析(2)研拟国内因应对策及其执行事项(3)订定FTA之运作方案(4)FTA之倡导与教育及(5)与企业界等之沟通与合作(透过FTA民间对策委员会与各地方之工商团体加强合作关系)。
  (二)对外谘商机制
  韩国于1998年金大中大统领执政时,曾将外务部改组为外交通商部之同时,在外交通商部下设立通商交涉本部(Ministry for Trade),本部长亦为部长级,对外统称部长,目前通商交涉本部下,主司FTA业务部门,除FTA交涉代表(常务次长级)1人外,尚有FTA政策局及FTA交涉局,两局下另设有7个课(注8),其工作人员虽然共有180人,惟实际承办FTA业务之人员仅及70人,其余为打字员、秘书、行政人员及助理等。
  韩国近年来因推动多轨式之FTA政策,在展开与EU及美国FTA之同时,亦与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谘商,韩方认为以上述有限之人力推动FTA业务,实有不胜负荷及力不从心之感,爰拟仿效美国贸易代表署(United State of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之组织架构,扩大编制及员额。
  美国于1963年成立总统直属之「贸易谈判特别代表部」,1979年扩大改组为USTR,虽然美国国务院及商务部等单位亦办理贸易相关业务,但仍由USRT统筹协调部会间之作业程序,并担任对外交涉窗口以及对利害当事国不公平贸易报复政策措施之裁定等。
  至于在人力培训方面,由于谈判人才应具备专业知识、外语能力及敏捷之头脑反应等,并非短期内可以完成。
  韩国鉴于2012年将面临更为严重之世界经济萧条局面,并将分别重启与中国及与日本之FTA谘商,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纾解谈判之「人荒」问题,亦系韩国政府另一项急待克服之课题。
  (三)对内协调机制
  韩国政府鉴于先前在与美国推动FTA之过程中,民间反对之声浪不断,相对影响韩国政府推动FTA之正常运作,乃由企划财政部主导成立「FTA国内对策委员会」,以利政府推动符合民意支持之FTA。
  FTA国内对策委员会系政府FTA主政单位,将准备签署之FTA相关信息提供国民周知,并接受国民之意见,以利化解国民对FTA之反对立场,进一步听取民间意见,了解大众心声,以期研拟有利于民间之FTA,俾作为政府签署符合全民利益之FTA,进而呼吁民间支持政府对已签署之FTA,能在国会顺利完成立法程序,早日付诸实施。
  韩国FTA国内对策委员会由委员27人组成,其中政府官派委员为13人,民间推举委员为14人,对策本部之委员长采双人制,其中1人为官派委员长,另1人则为民间推举之委员长。
  官派委员包括企划财政部长官、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及行政安全部长官等,并由企划财政部长官担任委员长,民间推举之委员则包括学术界5人、工商团体领袖3人、媒体1人、农民团体1人、企业界2人及民运团体2人等,并由委任推举1人担任委员长。
  五、结论
  韩国近年来为致力整体之经济发展、扩大对外贸易领域、确保稳定之出口市场暨有效改善产业结构起见,爰积极推动与世界主要贸易大国或经济圈签署FTA,以利妥适因应日益扩散之区域保护主义,进而跻身世界经济大国行列。
  
  至于选择签署FTA之对象基准,则以经济之妥当性、政治与外交考量以及签署FTA后,对韩国整体发展能有所助益之国家或经济圈为先决考量。
  韩国2011年7月与欧盟之FTA生效后,以实质GDP为基准,就长程而言,最高可增加5.6%,并估计在今后15年期间,韩国对欧盟之贸易收支,年平均将增加3.61亿美元。至于韩美FTA自2012年3月15日生效后,预估在今后10年期间,实质GDP将增加6.0%,制造业对美国之贸易收支,年平均则将增加7.5亿美元。
  韩国继韩─欧盟FTA及韩美FTA之后,目前将推动FTA之下一个重要对象国家选向中国大陆及日本,并以中国为第一优先考量,截至2012年7月止,已先后与中国举行过2次谘商,一旦韩国与中国大陆以及韩国与日本,甚至韩、中、日三国分别完成FTA谘商并签署后,韩国在世界经济领域,必将形成更为巨大之影响力及领先地位。
  值此我国亦正在积极倡导FTA之际,韩国致力推动FTA之政策方向、施政准则、组织架构及运作体制等,似值我国参考与借镜。
  资料来源:
  1. 韩国外交部通商通商交涉本部
  2. 韩国企划财政部
  3. 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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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EFTA:不包括列支敦士登公国(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注2)EU以Extra为基准。
  (注3)GCC:计有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及沙特阿拉伯等6个国家。
  (注4)Mercosur:计有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及巴拉圭等4个国家。
  (注5)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ern African Customs Union, SACU):计包括Botswana、Lesotho、Namibia及南非等5个国家。
  (注6)对外经济长官会议:由韩国中央各部会部长组成,并由企划财政长官(部长)担任召集人,举凡各项重要对外经贸政策,均需先经过对外经济长官会议进行审议后,再呈报大统领核可。
  (注7)国务会议:相当于我国之行政院院会。
  (注8)韩国中央部会之「课」,相当于我国中央部会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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